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市直机关工委、纪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纪委常委会关于“铁面执纪、纠正‘四风’”部署会议以及全省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简称“红包”)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坚决纠正收受和赠送“红包”的不正之风,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对象和内容
(一)对象
1.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红包”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2.全市事业单位中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红包”的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二)内容
1.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
2.党政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
3.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上级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的“红包”。
二、时间安排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3年9月1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至9月16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于9月16日前召开一次党员干部大会(因故未到会的要补课,实现人员全覆盖),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作出部署,其中各县市区(包括三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纪委。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纪发[2005]2号)、省纪委《关于设立江西省廉政账户的通知》(赣纪发[2013]4号)和市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廉政账户管理的通知》(宜纪发[2013]7号)。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红包”问题的危害性,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自觉抵制接受和赠送“红包”的不正之风,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7日至10月31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要求组织所辖地区、单位的党员干部开展自查自纠,每一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填写《专项治理“红包”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详见附1)。对个人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要在10月31日前主动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统一上交本级财政专户,也可以个人在全省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将上述范围现金直接存入“江西省廉政账户”(户名:江西省财政厅国库处,开户行:建设银行孺子支行,账号:36001050130050000548),或在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城北支行(在其他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可以转账,但不能现金缴入)缴入“宜春市廉政账户”(户名:宜春市纪委办公室,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城北支行,账号:14-382401040001578)。受理银行提供的客户回单联,个人应妥善保管,作为退缴礼金的证据。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报市纪委,并在接受督查时进行汇报。
(三)重点督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组织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其中,市纪委、监察局具体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开展督查;市直机关纪工委具体组织实施对市直各单位开展督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所管辖地方、部门、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四)总结上报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搞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认真填报《专项治理“红包”情况汇总统计表》(详见附2),有关总结报告和汇总统计表于11月30日前报市纪委(径送廉政室)。
三、政策界限
专项治理工作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凡在自查自纠期间主动上交“红包”的,根据情节,依纪依规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拒绝上交的,一经查实,按照规定从重处理。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经济交往和公务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坚决拒收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确属无法拒收的,要及时将礼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也可以直接存入“江西省廉政账户”或“宜春市廉政账户”,并记录在案。
1.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仍然违反规定接受“红包”且不主动上交的,一经查实,不论数额多少,将商市委组织部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的,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3.违反规定向上级领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有关要求
1.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纪委、监察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活动落到实处。
2.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财政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并将上交的“红包”统一登记,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3.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建章立制,进一步推进“阳光财政”建设,从源头上进行防范。
4.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于律己,并切实加强对家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
5.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要强化监督检查,尤其是要强化对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和反腐败重点领域的督查。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市纪委监督举报电话:0795-3265834,举报邮箱:ycjw_lzs@163.com。
附件:1.《专项治理“红包”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
2.《专项治理“红包”情况汇总统计表》
中共宜春市纪委
宜春市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