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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旅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2017-06-04 12:00:00 信息索取号:10690 点击:

各县(市、区)旅发委、明月山旅发委(局)、全市各涉旅企业:

为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旅游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旅游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宜春市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宜春市旅发委制定了《旅游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旅游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旅游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旅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现将这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旅发委(局)要把加强旅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机构、责任、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扎实开展旅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二、细化措施,完善机制。各县(市、区)旅发委(局)要根据本地区和旅游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在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评定星级(等级)等方面,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旅发委(局)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理。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附件:

1.旅游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2.旅游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3.旅游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4.旅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2017年6月4日

 

 


宜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秘书科               2017年6月4日印发


 

附件1

旅游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承诺制度,是指纳入诚信管理的企业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  首次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已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制度的内容。企业每年要与当地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其中应有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承诺内容,并向社会公示承诺内容。承诺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消防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六)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九)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和监察。

(十)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应当承诺和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的方式。企业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为载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等方式,公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内容。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门口显要位置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旅游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式样)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落实旅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旅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旅游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健康,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坚守安全红线,始终将职工生命安全健康摆在第一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和监察。

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五、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六、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指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七、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九、自觉接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监察,认真执行有关部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意见。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旅游主管部门报告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事故救援等方面的情况。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年  月   日

 

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承诺书(式样)

 为强化全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重安全、人人抓安全、人人要安全”的良好局面,本人特承诺:

一、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二、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制度。在防火区域动火、进入容器设备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动土作业时,按规定程序办理作业许可证,不得无证作业。

四、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禁令和规定。

五、积极参加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旅游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一)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二)未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或违反承诺的;

(三)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四)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八)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九)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

(二)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四)对有两次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各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每月10日前要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名单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汇总。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国家、省、市征信系统。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本级记录。

第六条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之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1-9项情形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取消不良信用记录,否则保留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旅游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把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到操作层面,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春市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南市安委函〔2016〕4号)精神,按照《旅游法》、《四川省旅游条例》、《旅行社条例》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旅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旅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以及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经营单位,通过向社会公布,记入安全生产管理“黑名单”实施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宜春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市级监管与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 旅游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一年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二)旅游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

(五)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

(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七)不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八)不制定和执行游客流量控制和疏散方案,造成拥挤踩踏事件的;

(九)租用不具备旅游资质的交通工具造成事故的;

(十)经监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组织实施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游客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之一的,由旅游监管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收集核对并报市旅发委(局)。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及概况;

2.主要违规违法行为;

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经营单位,市旅游监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应予以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由市旅发委(局)审定。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由市旅发委(局)对外发布,并向物价、安监、质监、药监、宗教、消防等部门或机构通报。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可向行业主管监督部门提交书面解除申请,由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并向旅发委(局)提交报告。对已整改且未再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旅发委(局)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限一年。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如生产经营单位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可以申请提前从“黑名单”中删除,但距公布日期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发现现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其他情形的,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将顺延半年或一年,直至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处罚外,同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由市游局组织所在区县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促使其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向所在的县(市、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县(市、区)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市旅发委(局)将及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三)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旅发委(局)向安监、质监、食药、消防等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旅发委(局)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

旅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市旅游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信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

(七)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定期上报的情况;

第三条 各县(市、区)旅游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旅游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提高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县(市、区)旅游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信用报告情况组织一次抽查,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各县(市、区)旅游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生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