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指南
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一、申请复议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各县(市、区)旅游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宜春市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主请。三、复议受理:宜春市旅游局对符合复议范围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超过复议时限的,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在5日内向申请人下发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其向有权复议的机关提出申请。四、宜春市旅游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五、被申请人应自收到提出
办理流程: 请复议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各县(市、区)旅游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宜春市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主请。 三、复议受理:宜春市旅游局对符合复议范围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超过复议时限的,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在5日内向申请人下发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其向有权复议的机关提出申请。 四、宜春市旅游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 五、被申请人应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宜春市旅游局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办理地点:江西省宜春市宜阳新区宜阳大厦中座732室
办理时间: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795-3279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