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宜春市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设立的条件及备案登记证明编号的编写办法
设定依据、申请条件:
一、设立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条件和要求
1、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的名义从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旅行社设立分社不受地域的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允许设立社在所在地的省(市、区)行政区划内及其分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门市部),不受数量限制。服务网点(门市部)只能从事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旅行社设立分社或服务网点(门市部)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或服务网点(门市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或服务网点(门市部)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3、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4、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应当与分社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门市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5、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于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
6、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具有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拥有产权或租期不少于1年的的营业用房,具有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及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办理流程:
二、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名称、标牌及备案登记证明编号编写方法
1、旅行社分社的名称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分公司”字样(如:宜春华夏旅行社有限公司万载分公司)。
2、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的名称、标牌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门市部)所在地地名(地名要到某某路)等(如:宜春华夏旅行社有限公司宜春市秀江路门市部),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3、《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编号采用许可证号码后附加一格横线和“宜春” 的第一个拼音字母加“分社”或“ 网点”的第一个拼音字母加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第一个阿拉伯数字为各县(市、区)的汽车牌号的第一个数字,后面两位数为各县(市、区)旅行社分社或服务网点的顺序号],例如:宜春华夏旅行社有限公司万载分公司的编号为“L-JX00109-YCFS901”,宜春华夏旅行社有限公司宜春市秀江路门市部的编号为“L-JX00109-YCWD901”。
办理材料:
三、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分社或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3、分社或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服务网点不需要增存量保证金),应明确写明分社的名称。
附件:1、旅行社分社基本情况登记表
2、旅行社服务网点基本情况登记表
办理地点:江西省宜春市宜阳新区宜阳大厦中座732室
办理时间: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795-3279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