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宜春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申请,按照省旅发委《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赣旅监管字﹝2012﹞58号)文件及《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经我委审定,同意降低上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万元,请上述公司持我委开具的取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退还手续,并与指定银行重新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特此公告。
宜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